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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存货低价销售或者报废,如何账务处理?税务是否认可?
发布时间:2020-02-20 19:36:53   浏览次数:359

一、关于“低价”销售

例如进价10元,12元未必符合税法,8元也未必不合,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市场原则。人家卖20,您卖12,当然不行;人家都不出门买了,卖不到8元也正常。

如上所述,疫情影响低价销售,且目的乃是减少损失,这当然符合市场原则,税法不会禁止。

账务处理一点区别都没有。

借:银行存款或者库存现金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二、关于报损

正如上述分析,报损乃是缘于不可抗力,不必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可据实申报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对于低价销售造成损失部分,企业应当留存汇总清单。对于报废损失,应当留存其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关于报废说明及核销资料,若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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